发布者:王永远|时间:2024年12月26日|1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当事人王某与某某宝公司2020年7月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2023年2月,某某宝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24年1月,某某宝公司向杭州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王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10余万元。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支持了某某宝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裁决王某向某某宝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10余万元。王某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找到王律师,王律师经过了解案情给王某做了详细解答,王某当即决定委托王律师提起诉讼。
【诉讼理由】
王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王某不向某某宝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10余万元。主要观点如下:1、某某宝公司提供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并不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2、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不能在本案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3、王某的工作范围不存在商业秘密,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超出了法律关于可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加大了劳动者的责任范围,属于无效条款。4、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关于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条款,无效条款。
【判决结果】
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王某不向某某宝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10余万元。
【案后总结】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项下的竞业限制协议纠纷,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很多问题,比如选择管辖法院、调取仲裁卷、法律适用等等问题,案件复杂争议点较多,在此,不再详细论述。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大部分观点,并作出上述判决结果,王律师以专业的知识和良好的诉讼技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