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永远|时间:2024年08月29日|12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某公司与岫岩某高中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总额340多万元,但某高中仅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150万元货款未付。当事人多次向对方索要未果,2024年6月初决定委托王永远律师起诉索要。
王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方迫于压力于2024年6月28日向当事人支付货款42万元,于2024年7月30日又向当事人支付货款30万元,本案于2024年8月14日开庭,开庭时,王律师代理当事人将诉讼请求做了变更,请求支付货款本金有150万元变更为78万元,违约金请求也做了相应调整。开庭时,双方对欠款金额没有异议,只是违约金争议比较大,因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十万分之一,标准过低,王律师起诉时要求对方按照LPR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金约定过低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第二,王律师认为该规定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依法也应当按照LPR标准支付。庭审中对方承诺八月底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最后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对方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向当事人支付了货款。
至此,本案终结,王律师从接案到结案历时近3个月,成功帮助当事人要回150万元货款,充分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王律师整个代理工作都非常满意!